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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
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