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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軍法官考試及
格證書、任職令、任官令、兵籍表謄本及服務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