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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規則施行前,經核定補考者,仍依原規定於五年內申請補考;其應試科
目依原定之科目辦理。不及格者,其全部科目成績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