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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
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三款不堪勝任工作情形,由考選部會同各職業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