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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