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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現
正服役(含替代役)者,須於本考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役並持有權
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