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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成績計算,一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應試科目一與應試科目二各占百分之四十,應試科目三占百分之二十;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一、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