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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