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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職關務監、技術監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職關務正、技術正及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
試。
三、現職關務員、技術員及關務佐、技術佐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