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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財政部應於舉行考試四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按
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一次逕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
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