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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應於舉行考試二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
定任用資格文職人員,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連同應考
人各該有關證件,一次逕送考選部核定,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參閱總統府公報第 5860 頁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