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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訓人員應佔訓練機關 (構) 學校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
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考試比照委
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
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但分配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者,各從其規定比照
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給時,分
回原機關 (構) 學校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分配至其他
機關 (構) 學校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
敘職等在所占高 (低) 於所占職務最高 (低) 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 (
原敘) 職等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