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按考試類科遇缺依序分配
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訓練,訓練期間除被分配擔任工作造成身體不適,
身體殘障不適合分配之工作及擔任工作之性質顯與考試類科不相同者外,
不得請求改分配其他機關。
前項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其期間合計半年,基礎訓練為二至四星
期,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
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
選部申請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者,註銷受訓資格。
基礎訓練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有關訓練單位辦理,實務訓
練由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辦理。
訓練期滿,由訓練單位及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分別填具基礎訓練及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一、二)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
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