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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
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應考科目中,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
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