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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免除實習或延期實習,如係現職人員,其錄取分發區與
現職服務機關相同 (市、縣市) ,且其所考類科與現職性質相當時,得向
分發機關申請在職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