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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
一、高科技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
二、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