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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
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二、三等考試以普
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
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
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三等考試
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成績不滿五十分,或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