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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臺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分筆試及口試,以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
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其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
分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