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2、4~6  條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