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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2、4~6  條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四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之類科,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