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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係指除考試機關認定之特殊考試類科,不得適用外,得以下列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一、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得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特種考試。
二、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得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