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採行外語口試,其列為筆試專業科目之一或與其他考試方式分別占總成績之比例或其他相關事宜,於該考試規則中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