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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