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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82.11.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求延期或免除訓練,其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退(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錄取人員如係現職公務人員,
除奉原機關核准帶職帶薪者外(須備有原機關同意函),應於報到受訓前
辦妥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