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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檢覈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筆試單獨舉行者: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口試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目平均成績
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
百分之二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考
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口試、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
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
分為及格。
六、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及
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或論文審查成績不滿
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