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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檢覈除審查證件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任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務者,兼予筆試二科。
二、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及其所屬機關 (構) 職務者,除口試外,兼予筆試一科或審查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本檢覈必要時得另予實地考試。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
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