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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考試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連續三年任相當職務等級之年終考核成績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總成績計算
。另予考核或低於相當官等之考核成績不予採計。最近三年考核成績
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三、相當薦任以上升等考試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
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相當委任升等考試筆試各科
目成績平均計算。
四、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相當薦任職務以上升等考試之專業科目平
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前項第一款所稱年終考核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以八十分計算,乙等以七
十分計算,丙等以下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