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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科,如其職業法規另有執業資格規定者,應考人須
具有該科執業證照始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