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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二
職等、第八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