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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機構現職雇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任現職滿三年,最近一年內未受記過
以上之處分,並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檢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三、支雇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最高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