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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交通事業機構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以各該選試科目分別計算之。
前項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