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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有左情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函請考部核定,予以退
訓:
一、曠課累計達十小時者。
二、對講座或訓練人員橫暴無禮,情節重大者。
三、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重大者。
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