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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除經濟部現職駐外人員外,由
考選部委託經濟部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訓練期滿,由經濟部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
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