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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訓人員如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應
檢具證明文件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延訓,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
聞局函請考選部核定;其未提出申請且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應自行向外交
部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由外交
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考選部註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