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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基層單位編制內實缺。
現役軍人支領原有待遇。
備役人員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益六,限二個月內周所隸團管區申請辦妥志
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
受分配者,註銷受訓資格。訓練期間依入營核敘之軍階支領軍官待遇及眷
補,並參加軍人保險。有關考績依照現役軍官年度考績之規定辦理。
訓練期間,由訓練機構分別填具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一
、二) ,層報國防部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
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