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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口試項目如左:
一、應考人著作發明內容及有關問題。
二、應考人之專業學識及實際經驗或應考人對應考類科有關政府政策之認
識。
三、應考人之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
四、應考人之才識、氣度、言辭及儀態。
五、應考人之外國語言能力。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
第一項口試項目,典試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得按考試類科
分別規定評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