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第二試為著作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不及格者不得應
第三試,第三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前項實地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
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口試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