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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應公務人員考試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僑居國外國民 (以下簡稱華僑) ,指於應考試時具有中華民國
僑民身分,在國外連續居留五年以上者,其已回國設籍者,並以未滿五年
為限。
應考人報名時,應繳驗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其已回國設籍者
,並應另繳戶政機關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