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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測驗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實地測驗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第三項實地測驗科目數逾三科者,其成績仍以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計算。各科目成績依所占比例平均分配之。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四項所定者,得於考試規則或由考試院另定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