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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訓練之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得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
調有關訓練機關 (構) 或公立大學院校辦理。
前項訓練就事實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等第,集中或分配至
各機關學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