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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體能測驗得視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梯次、分組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體能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務人員或專家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遴聘之。
前項委員聘用之資格與程序,與典試委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