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共同處理。
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