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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考選部相關單位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數管司檢測相關電腦設備,並備妥考試需用之軟硬體設備。
二、秘書處會同政風室檢查監控及監錄系統、門窗、水電、廚衛設施及印刷機具。
前項檢查事項由考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等設備進行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