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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試題命擬委員命題時,應用定式題卡,以原子筆、鋼筆繕寫或打字,並簽
名或蓋章。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寫印刷體或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