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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試卷試卡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閱卷期間,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保管;試卡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
封箱,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在典 (主) 試委員長
、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進行試卡拆封及讀卡作業。
讀卡完畢後,試卡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裝箱固封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
資訊處保管。試卡讀卡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試
卡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
蓋章後重行固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