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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 21 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應列冊併同原試卷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