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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
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
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或受污物沾黏,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
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
正電子檔案中試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
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