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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送審之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內所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科學及技術報告或文化藝術論著、發表於有正式審查程序之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
二、附具本國文字撰寫之全文提要及敘明研究時間、經過情形之說明書。原著如係外國文字書寫者,應另繳交以本國文字撰寫之全文摘要。外文著作送審窒礙難行時,試務機關得要求應考人繳交該著作之本國文或英文之全文翻譯。
前項著作由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貢獻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單一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送審。應考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貢獻比例,並經合著人書面簽章確認與聲明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