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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家考試舉行時,應依考試之性質、規模與應考人數設置考區、試區與試場,並配置適當之監場人員。
監場人員得分設試區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巡場主任。舉行電腦化測驗時,得以系統管理員與系統操作員為監場人員。
監場人員應受試務處處長與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之指揮監督,並依其受指派之任務範圍執行監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