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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各節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監場人員應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應考人始得離場。已離場之應考人不得再行入場。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